相关法律

退款政策

第1条 一般规定。

1.1. 双方。本一般销售条件(以下简称“GCS”)适用于广州科玛特格机电电子产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购买 KOMACUT科玛科特制造和供应之产品的任何个人或实体之间签订的所有合同。前者的注册办公地址是中国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菊花石大道 288 号祈福(花山)工业城 A1 厂房,邮编 510880,在下文中简称为“KOMACUT科玛科特”;后者在下文中简称为“客户”,而购买的产品称为“产品”。

1.2. 接受 GCS。客户同意,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优先于任何客户的一般或特定购买条件。因此,产品的购买应受本 GCS 以及相关报价或订单(以下简称“报价”)中的任何进一步条款的约束。

第2条 保修、退款和退货

2.1. 保修期和缺陷。KOMACUT科玛科特保证,自产品交付之日起三(3)个月(以下简称“保修期”)内,供应给客户的所有产品应:(1)符合客户为此目的提供给 KOMACUT科玛科特的图纸;(2)使用客户批准的材料制造;(3)根据客户和 KOMACUT科玛科特商定的测试方法进行测试;(4)不存在在正常和适当使用过程中导致产品生产力不足的缺陷、有缺陷的材料、制造缺陷或其他类似缺陷(在下文中,任何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行为统称和隐含为“缺陷”)。

2.2. 数量差异。如果产品数量存在差异:(1)对于 GCS 而言,只有那些超过报价中规定的容差的差异才被视为“缺陷”;(2)相关保修期为受影响之产品交付后的三十(30)个日历日。

2.3. 缺陷投诉。如果在保修期内出现任何缺陷,客户应通过电子邮件向 KOMACUT科玛科特提交书面投诉,并附上图片/视频和受影响的产品加以说明。上述投诉应在装运日期起六十( 60)个日历日内发送至Komacut(可能会丢失)。未经 KOMACUT科玛科特事先书面批准,客户无权退回任何产品。

2.4. 救济。在收到客户根据第 4.3)条提出的投诉后的三十(30)个日历日内,如果客户的投诉是有充分根据的,KOMACUT科玛科特可自行决定选择:(1)免费提供有缺陷的产品的备件/更换件,但任何其他相关费用(如安装、调试等)则由客户自行承担;( 2)发出对相关受影响的产品进行降价的货项凭单。上述救济是 KOMACUT科玛科特就任何缺陷向客户提供的唯一救济和责任,并取代任何及所有成文法、普通法、贸易惯例、交易过程或其他方式所暗示的保证、条款、条件、承诺、陈述和义务,特此,在任何适用的国际联邦、国家、州、省或地方法律、法规、法令、规则、条例、规范、判决或其他要求(以下统称为“ 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所有该等规定均被排除在外。KOMACUT科玛科特保留要求将有缺陷的部件送回我司制造工厂进行评估及采取纠正措施的权利。如果客户拒绝退回有缺陷的部件,KOMACUT科玛科特可能会拒绝第 2.4条中所述的救济。

2.5. 不保修声明。在任何情况下,KOMACUT科玛科特的保修均不适用于:(1)在第 2.1)或 2.2)条规定的保修期之后出现和/或未根据第 2.3)条规定的条款及时通知的缺陷;(2)在产品的风险转移给客户之日不存在的缺陷;(3)产品的自然磨损或暴露于大气因素;(4)产品被疏忽、调整、改动、误用、损坏或不当运输、搬运、操纵、组装或修理;(5)由于客户的指令、图纸和规格中存在不足而导致的缺陷。

2.6. 责任范围。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除了因 KOMACUT科玛科特的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索赔外,在任何情况下,KOMACUT科玛科特因任何行为、不作为或疏忽而产生的任何责任——无论是与本 GCS的履行有关,还是本协议未涉及的——总和都不应超过客户为产生 KOMACUT科玛科特责任的产品支付的购买价格。

2.7. 责任免除。在任何情况下,KOMACUT科玛科特均不对因任何缺陷、产品的任何使用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建议而产生的任何间接的、附带的、特殊的、惩戒性的、惩罚性的或结果性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替代商品或服务的采购、计算机故障、数据或利润损失、业务中断、间接损失、使用损失、收入损失、商誉损失等)承担责任,无论其是如何引起的,并且根据任何归责理论,无论其是否因合同、严格责任、侵权行为(包括过失或其他)或违反法定责任或其他方式引起的,即使 KOMACUT科玛科特知晓或已被告知可能存在此类损害,也是如此。上述免责声明是本 GCS 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3条 客户的责任

3.1. 客户的保证。由于产品由 KOMACUT科玛科特根据客户的指令、图纸和规格制造的,客户保证并声明:(1)产品严格遵守适用于相同产品的任何及所有法律;(2)产品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均未侵犯任何第三
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类似专有权(例如但不限于商标、专利、外观设计注册、商业秘密等);( 3)客户应自费取得适用法律要求的任何及所有执照、许可、授权或证明,以允许 KOMACUT科玛科特制造产品。

3.2. 赔偿。客户将为其辩护、赔偿并使 KOMACUT科玛科特(及其管理人员、董事、股东、继任者和受让人)免受因客户违反其于本 GCS 项下的义务、保证和陈述而引起的或基于此而使 KOMACUT科玛科特(及其管理人员、董事、股东、继任者和受让人)产生的、遭受的或被要求支付的任何损失、责任和成本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开支、罚款、判决、各种类型和性质的索赔和要求。

第4条 最后条款

4.1. 管辖法律和专属管辖权。本 GCS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管辖,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因本 GCS 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友好解决。如果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则争议案件应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并由该委员会根据在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规则指定一(1)名仲裁员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同意该专属管辖权和审理地点,并放弃任何异议。

4.2. 主要语言。如果本 GCS 有其他语言版本,则以英文版本为准。

4.3. 修改。除非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并详细说明修改、替换、放弃或整合的部分,否则对本 GCS的任何修改(或修订)或对其下任何权利的放弃均无效。

4.4. 副本。本 GCS 可以以两份或更多的副本执行,并由不同的各方在不同的副本上执行。每一份具有各方签署的副本应被视为正本,并应构成同一份文书;特别是,通过电子形式(例如 PDF 格式)的签名应被视为原始签名。

4.5. 可分割性。如果本 GCS 的任何部分被宣布为非法或不可执行,双方将通过所有可行的方式进行合作,以获得实质上相同的结果或尽可能多的结果,包括采取适当措施修改、调整或更改本协议以完全遵守法律。